我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向其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的,应当按照PCT国际专利申请流程进行:向专利局提交PCT申请文件→专利局对PCT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单位对PCT申请文件进行国际检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PCT申请进行国际公开→要求国际初步审查→进入具体国家阶段。那么,如果申请人在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后,又基于某些原因想撤回申请该怎么办呢?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没有关于撤回PCT国际专利申请的专用表格,所以申请人
请求撤回PCT专利申请的,应当直接向专利局国际处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写明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的名称和申请人,以及声明内容,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准予撤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送手续合格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送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审查程序终止。对于已经公布的专利申请,被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将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另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一些视为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情况。例如,申请人进行PCT国际专利申请是通常需要缴纳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要求优先权费等相关费用,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等。当然,这些都是比较消极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方法,却也是最简单、便捷的方法。
在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等决定生效之后,或者专利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合格之后,当事人新缴纳的专利费用,视为错缴费用,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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