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且申请人同意欧洲专利局拟授权的文本,并缴纳了授权公告的费用的,欧洲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并在《欧洲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后,该专利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前提是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国办理生效手续。
任何人都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9个月内提起异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同意的异议程序(即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的规定)请求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的结果对欧洲专利局所有成员国有效。异议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部门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异议决定分三种:维持专利、撤销专利和驳回异议。对异议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异议人都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
专利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可以向欧洲专利局请求限制或撤销其专利、限制和撤销的最终决定由欧洲专利局作出。
社会公众只能在生效国请求启动无效程序。欧洲专利在生效国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无效。无效审查的结果只对该生效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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