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由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任何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自由的规定,所以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时,可以自由适用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需要在书面进入声明中确认希望专利局依据的审查文本。国际申请国家阶段的实质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请求,依据其在书面声明中的确认的文本以及随后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本进行。作为实质审查基础的文本可能包括:
(一)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
(二)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三)对于以中文作出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于使用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中文译文。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或第一百零四条提交的补正文本。
(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或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提交的修改文本,即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体积哦啊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主。
(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