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现采行商标法为1995年3月21日由南斯拉夫议会通过,1995年4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旧的商标法律也同时被取代。该新商标法基本和欧共体的商标法一致。
南斯拉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于1992年4月27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2月17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因此可以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单独注册塞尔维亚商标,或者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塞尔维亚商标。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在塞尔维亚领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机构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以及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但如果申请人在塞尔维亚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塞尔维亚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塞尔维亚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二、塞尔维亚商标注册提交的资料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申请书;
3.10张商标图样(尺寸大于1.5cm,小于6cm),彩色商标需提交10张彩色图样和2张黑白图样;
4.申请优先权的,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提出,并在随后的3个月内提交官方优先权文件。
三、塞尔维亚商标申请的时间
通常1-2周拿到官方回执,18-24个月拿注册证书。
四、塞尔维亚商标申请程序
1.提交注册申请
中国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塞尔维亚当地的代理人向位于贝尔格莱德专利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塞尔维亚商标注册申请采用《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申请人必须按照类别指定商品和服务内容。
2.商标注册审查
贝尔格莱德专利局对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审查员仅仅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为商标的名称或标记,而不对在先权利冲突进行检索。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商标将被公告。
3.驳回和复审
如果经审查,其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属于禁注条款所列名称或标记,商标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结果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塞尔维亚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4.公告和异议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5.注册
如果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工业产权局将在注册簿中登记该商标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五、有效期和续展及使用
塞尔维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10年有效期。塞尔维亚商标获准注册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将被撤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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