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起算,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那么,商标“撤三”申请中国际注册商标的使用起算点也是按上述计算方式确定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应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国际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为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但是,根据商标局的实践做法,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不能以其国际注册日作为起算点,而是以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被通知给中国商标局后的十二个月(适用于《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十八个月(适用于《马德里议定书》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由于商标局没有对收到国际局转交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予以明确记录,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直接向商标局国际处核实该转交日期。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