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1993年1月1日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确认。对于1992年12月31日在捷克斯洛伐克尚未结案的申请,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会逐案征求申请人的指示后处理。如果申请人想继续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注册,申请人可在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委托书以便继续审查。对于1993年1月1日前领土延伸到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注册,只要商标所有人于1994年4月1日前向国际局提出书面请求并就每份商标国际注册支付62瑞士法郎的费用,上述国际注册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有效。
斯洛伐克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申请语言为捷克语或斯洛伐克语。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型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商标的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斯洛伐克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国际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成员国。因此可以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单独注册斯洛伐克商标,或者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斯洛伐克以及通过注册欧盟商标3种方式申请斯洛伐克商标。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在斯洛伐克领土上有固定住所或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机构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以及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公民,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但如果申请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则必须授权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居住并登记的代理向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二、斯洛伐克商标注册提交的资料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种类、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申请书;
3.10张商标图样(尺寸大于1.5cm,小于6cm),彩色商标需提交10张彩色图样和2张黑白图样;
4.申请优先权的,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提出,并在随后的3个月内提交官方优先权文件。
三、斯洛伐克商标申请的时间
通常1-2周拿到官方回执,15-18个月拿注册证书。
四、斯洛伐克商标申请程序
1.提交注册申请
中国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斯洛伐克当地的代理人向位于斯洛伐克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斯洛伐克商标注册申请采用《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申请人必须按照类别指定商品和服务内容。
2.商标注册审查
斯洛伐克商标主管机关对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商标图样是否清晰,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准确。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审查员仅仅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包含不得作为商标的名称或标记,而不对在先权利冲突进行检索。如果商标不存在禁注的情况,商标将被公告。
3.驳回和复审
如果经审查,其商标缺乏显著性或属于禁注条款所列名称或标记,商标申请将被驳回,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结果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斯洛伐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4.公告和异议
通过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5.注册
如果符合申请注册条件,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工业产权局将在注册簿中登记该商标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五、有效期和续展及使用
斯洛伐克注册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可再获10年有效期。斯洛伐克商标获准注册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将被撤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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