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一个缔约方原属国获得了基础注册,则其可以通过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出申请,请求其他缔约方对其商标予以保护。而《马德里议定书》允许商标注册人在一个缔约方原属国获得基础申请后,通过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请求其他缔约方对其商标予以保护。那么,什么是国际商标注册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
“基础注册”是指在原属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基础申请”是指向原属局提交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
例如,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指定《马德里协定》缔约国为保护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为保护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在我国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在我国,商标注册人在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可以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为商标保护国。但要等到商标注册成功后,才可以指定《马德里协定》缔约国为商标保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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