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我国对商标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但是对极少数产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原则。那么,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呢?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因此,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1988年1月14日颁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该通知已于2004年6月30日失效。
未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 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之所以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是因为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生产药品,从而监督控制药品企业的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然而,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后,这一规定已经从《药品管理法》中消失了。2015年04月24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也没有药品必须注册商标才能销售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认为药品不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对烟草制品规定必须使用商标是为了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烟草生产虽然能为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但是会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实行严格控制,未经核准注册的烟草制品不得生产、销售,从而控制计划外烟厂的建设,进而严格控制烟草制品的生产。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目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中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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