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断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以这种使用行为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否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为标准进行。
由于在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不同于在商品和服务中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因此,在认定是否造成“混淆”、“借用”、“损害”等事实时,应当特别注意:
一、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即该注册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从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商标的显著性,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的强弱,是商标侵权判断中确定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以及确认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大。反之,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就小。
二、要对产品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如行为人是否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是否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误认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特殊的关系等。
如果在产品促销活动中,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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