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其中,认定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两个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后,得出被控侵权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那么,如何界定“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商标近似的关系呢?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近似的必要条件。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另外,“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指以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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