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已经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注册商标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由他人擅自转让的,商标权人该怎么办呢?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针对此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返还注册商标。如果法院判决上述注册商标被转让的行为无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认受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并公告的行为存在瑕疵,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公告。
另外,《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商标权人也可以针对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转让给受让人的,商标权人有权追回,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注册商标。根据“善意取得”原则,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非法受让人再次转让,当第二次受让人善意受让并再次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公告后,则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消失,商标权人无法收回注册商标,只能向第一次非法受让人请求赔偿损失。
商标转让公告的时间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原注册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除非原注册人确已知道该事实。如系争商标被再次转让的,对于受让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