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承揽活动中,定作方和承揽方通常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加工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承揽方在与定作方签订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加工质量、加工时间、验收加工产品的标准和方式,以及给付约定报酬的时间和方式外,还应当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承揽加工的商品上带有的注册商标是否为定作人享有使用权的商标,即审查定作人是否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包括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如果承揽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定作人对承揽加工的商品上带有的注册商标不享有使用权,仍然继续承揽加工任务,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但是,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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