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即不得改变商标要素的排序、位置和字体,或对商标进行分割使用等。另外,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不指定颜色的,核准注册后在使用中也可以有颜色的变化。除此之外,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改变”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那么,卷烟商标改版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吗?
卷烟商标改版,是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将卷烟全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国烟科〔2015〕359号,以下简称《规定》)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
其中,警语内容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吸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第二组为“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第三组为“劝阻青少年吸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另外,根据《规定》的要求,警语区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所在面的35%,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但底色。警语字体采用黑体,且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7毫米和4.5毫米。
卷烟商标改版属于我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强制性调整行为。商标注册人按照上述规定对卷烟包装的警语内容、警语区的面积等内容进行修改,是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国卷烟包装标识的调整工作、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所以不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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