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后,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不予注册复审。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评审材料目录;
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被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五、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
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除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另外,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原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原异议人,要求原异议人在收到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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