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局会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那么,商标被异议人该如何进行答辩呢?
商标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其中,被异议人进行答辩所需的材料如下:
一、异议答辩书;
二、商标代理委托书(适用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
三、被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商标局异议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异议通知书的信封。
以上商标异议答辩材料一式一份。另外,被异议人需要在提出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被异议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被异议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另外,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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