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 “实用性”?

时间: 2016-10-14 18:40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习惯上被人们称为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三性”条件。但是对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有较大的区别。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是将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实用性涉及的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性质的判断。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不具备实用性的特征。
 
(一)缺乏技术实现手段。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是一项已经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如果申请的仅仅提出了发明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者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没有提供如何达到其目标或者解决其问题的技术手段,该发明就是一项为完成的发明,不能制造或者使用,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二)违背自然规律。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如果申请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背公认的、经过实践证明的自然规律,如万有引力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则明显不能实施,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三)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
 
        如果申请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才能予以应用,不能在其他任何技术领域实施应用,则可认定为不具备实用性。
 
(四)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经济或者社会效果,并且这种效果是积极的、有益的。明显无益或者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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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专属顾问咨询
② 申请文件
③ 上报
④ 跟进
⑤ 获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