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新颖性审查的“特例”——新颖性宽限期的好处

时间: 2016-09-25 17:54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在时间点上要以申请日为准。判断一件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需要进行两方面的判断:第一,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第二,是否有抵触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作用在于用来评判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
 
       但是在现实中,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可能出于某些正当理由或者实际需要而在申请日前将其发明创造公布;他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途径从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那里得知发明创造,也有可能未经其同意在申请日前将发明创造公开。如果一律按照上述规定认定这些公开行为导致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不仅对享有申请专利的专利的人来说有失公平,也将对专利制度发挥其作用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的某些公开行为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其具体规定的内容如下: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新颖性宽限期限的效力在于:申请人后来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不会因为之前发生的这些行为而被认为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因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公开的,应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其两个月内提出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因上述第(三)项情形公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新颖性宽限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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