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那么,如何办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手续?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去专利局办理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属于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中的一种类型,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第③栏“变更项目”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下属类型“姓名或者名称”中选择变更类型为“更名”,并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内容。其中,“更名”是指权利人的主体未发生变化,仅名称发生改变。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此,办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十一章5.4节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转移引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权利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纸件形式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申请人请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200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但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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