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费用的种类和缴费期限

时间: 2016-11-15 18:19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顾问 点击: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关于专利费用的具体种类,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作出了规定,包括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对于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时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相关期限,具体缴费期限如下:
 
      (一)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需要缴纳公布印刷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缴纳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上述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上述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符合减缴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另外,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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