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二是对外观设计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
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内容
(一)对请求书中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类别的审查;
(二)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视图名称及其标注、视图尺寸、图片的绘制、照片的拍摄、色彩、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图片或者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三)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审查。
二、对外观设计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内容
(一)对法律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法》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对成套产品的审查。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构成成套产品的各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三)对分案申请的审查。
(四)对修改材料的审查。
(五)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审查。
(六)判断原则。在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七)对外观设计分类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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