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非形式要件内容,商标局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修正。那么,商标注册申请人如何答复审查意见书呢?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书面提交说明或修正意见。说明或修正意见可以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按照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
二、对审查意见书拟驳回理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辩;
三、声明放弃商标非显著部分专用权,但不得对商标图样进行修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改的,由商标局审查其反馈意见。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真实、充分、有效,可以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商标局根据采纳情况不在使用或部分适用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不被采纳的,商标局依据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结合在先权利情况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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