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时,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即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
除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另有约定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的,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也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间,转让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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