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包括已经“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以及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
根据京高法发[2006]68号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二)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
(三)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可提交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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