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或者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享受优先权。
《商标局》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不能享受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申请人以及一些国际区域性组织,其所属国或组织同我国签有互惠协议,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的,可以按照对等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栏中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和“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要求优先权声明”栏中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书面声明后3个月内,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中文翻译)。例如,提交首次/基础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须经该国官方证明)及中文翻译(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者提交首次展会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同一国外基础申请提交多个中国申请的,只需要提交一份经该国官方证明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即可,在其他同时提交的申请中可以使用该文件的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请名称。另外,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申请人名称和地址需与首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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