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被告如果是商品的销售者,且符合上述情形,可以提交下列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已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证据。
二、“三年不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如果注册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权不成立”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抗辩权以请求权成立为条件,请求权不成立的,不发生抗辩权。
四、“商标权无效”抗辩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商标权提出无效抗辩,同时被告可以就原告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如果无效宣告申请成功,原告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则侵权行为不成立。
五、“未侵权”抗辩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就其商标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申辩,对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抗辩。
六、“在先权利”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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