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评审请求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那么,被申请人如何进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该按下列顺序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所需的材料: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
二、答辩材料目录;
三、商标代理委托书(适用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书要有被申请人的签章);
四、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注册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
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
另外,被申请人需要在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被申请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被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无效宣告申请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被申请人未按期进行答辩或者不提出意见的,被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还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送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要求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在收到证据交换通知书以及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文员会一次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不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的,也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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