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顺序摆放装订。具体材料及摆放顺序如下: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二、评审材料目录;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
四、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五、商标代理委托书(适用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要有异议人的签章);
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当一式两份。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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