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反对商标注册的意见。但是,异议人对自己提出的异议申请必须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且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异议人提起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呢?
异议人可以根据被异议商标的具体情况,依据下列理由请求商标局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如果违反了“禁用”或“禁注”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四、“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是代理人、代表人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
五、“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六、“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七、“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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