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禁用”和第十一条的“商标禁注”规定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大多数都是“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权利冲突;二是同在先申请或使用商标的冲突。那么,如何让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阻碍呢?
一、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将在先商标转让于申请人或撤回/注销在先商标,因而在先商标不在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首先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先商标的转让或撤回/注销手续正在或将要办理,请求暂缓审理。另外,在先商标的转让或撤回手续最好在3个月后补期限内提交,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商标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先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实质为同一企业的,也需要对申请商标或在先商标办理变更、转让或对引证商标办理注销手续。
二、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所有人就双方商标的共存达成并存协议。鉴于双方商标的差异以及考虑到注册商标具有独占使用权,在先商标不应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首先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交共存协议或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另外,共存协议或在先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
不能同时提交的需要在3个月内后补,3个月以后发生的可以按照新发生的证据提交。
实践中,只要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是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共存协议或同意书一般都能帮助克服驳回。但是,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双方商标共存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会对共存协议或同意书不予采信。
三、《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不予核准的,申请人首先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同时提交在先商标无效的证明文件(官方裁定、商标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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