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那么,以商品的形状申请注册商标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谓“通用图形”,是指某一行业通用的或公众约定俗成的产品图形,如苹果图形是水果行业中“苹果”的通用图形。仅以商品的通用图形作为商标注册,无法使消费者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同时,允许以商品的通用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话,会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例如,雀巢公司就曾尝试过将奇巧(KitKat)威化巧克力的四条形在英国进行商标注册,但不幸的是,同样生产巧克力的吉百利公司对其提出了商标异议。英国高级法院认为奇巧(KitKat)威化巧克力的四条形并不具有独特性,不能够让广大消费者一看到四条形就会联想到奇巧(KitKat)威化巧克力,最终裁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图形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判断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二)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三)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点等。
另外,《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其中,“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麻花的形状、通用的灯泡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电源插头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如瓷器装饰品的形状、珠宝的形状。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同样是因为规定中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还会因独占使用而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公平,或者阻碍某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最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能够确定三维形状,并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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