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便于消费者识别不同商品、服务,或者与经营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相关的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性标志。企业字号是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具有识别性、显著性、表意性等特点,是构成企业名称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成企业名称四个要素(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中,只有“字号”这个要素是每个企业独有的。所以,企业在选择和确定“字号”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他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他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指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当企业字号使用,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商标注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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