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一直以来,贵州茅台都被贴上“国酒”的标签,且作为广告语宣传多年。从2001年9月13日起贵州茅台共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多达9次,但是均以失败而告终。其中,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国酒茅台”商标为4个,均为33类。2012年7月,商标局官网发布的初审公告显示,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商标局初步审查。8月初,山西汾酒、河南杜康等多家白酒企业随即表示反对。此后,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也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3个月公示期满,国家商标局一共收到多达95件次异议。
“国酒茅台”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家或国家机关的名义,却包含了国家或国家机关的影响力,间接释放了茅台酒是国家级的酒或者国宴酒等信息,很容易误导公众。另外,“国酒茅台”的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最终,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国家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针对此次裁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表示,依据《商标法》第35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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