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进行创作,并能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口述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包括授课、演讲、口头报告、即席致词和诉讼中的辩护词等。其中,“授课”通常是指老师在课堂上教授功课;“演讲”是指在公众场所,以有声语言为主要手段,以体态语言为辅助手段,针对某个具体问题,鲜明、完整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阐明事理或抒发情感,进行宣传鼓动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授课、讲课属于以口头语言组成的已公开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以也能产生著作权。
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或录音笔等有体物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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